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认真实行党委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规范和监督领导集体的决策行为,保证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提高会议质量和议事效率,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任办公会议是对全中心行政工作重要事项进行处理和决策的重要会议,必须严格遵守“个别酝酿、集体讨论、民主集中、主任决定”的原则,主任对中心行政工作全面负责,行使决策权和指挥权。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主任办公会议的议事范围
(一)传达、贯彻上级有关会议精神。根据上级工作部署,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工作步骤和实施办法。
(二)研究讨论中心行政工作年度计划、总结,提出阶段性或专项工作实施意见。
(三)制定重大改革措施和管理办法。
(四)研究审议中心职称评定、调资、职工福利等事项。
(五)审议中心财务预决算,提出经费使用和分配方案;审议和审定重要资金投入、使用问题。
(六)听取分管领导或机关各科室、中心属各部门行政工作汇报,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指导意见,并就请示的有关问题作出决定。
(七)审议和审定以行政名义发布的涉及全中心行政工作的政策性文件及上报主管部门的重要文件。
(八)研究处理其他重要问题和突发事件。
第三章 议事程序及要求
第四条 主任办公会议坚持“会前充分准备,会中议题集中,会后检查落实”的程序,确保会议质量和议事效率。
第五条 议题的确定
(一)会前,由综合科通知各部门科室及时提交经分管领导签字审定后的议题报告(含具体情况、商议事项、解决建议、相关附件资料等),综合科根据提交的议题内容汇总行程会议方案报请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
(二)综合科根据已审定的议题拟制会议通知(开会时间、地点、参加范围、研究议题),通知各参会人员。确需临时增加的议题,应征得会议主持人的同意。
第六条 会议的召开
(一)主任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由主任临时决定开会时间。
(二)主任办公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重要问题,作出重大决策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提前向主持人请假,在可能的情况下,可以事先对议题留下意见和建议。
(三)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到会,应由主任委托一名副主任主持。
(四)主任办公会议参加成员为:主任、副主任和其他班子成员。综合科、财务科、教育培训科、调度中心、养护考核科、市政园林研究中心等科室负责人固定列席会议,其他部门科室负责人或指定人员根据需要列席相关议题。
(五)主任办公会议议事时,凡涉及与会者自身或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近姻近亲关系等人员利益时,有关成员应予回避。
(六)主任办公会议应设专人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第七条 议事决定或决议
(一)主任办公会议作出决定的过程,必须体现决策规范化、民主化、科学化的要求。需要决定的事项必须充分讨论,在大多数会议成员同意的基础上,由主任提出决定性意见。遇争议较大、不能马上确定的事项,应暂缓做出决定,由主任安排会下分别交换意见后,待下次主任办公会议再定。
(二)主任办公会议决议或决定应形成会议纪要,经主持人签批后存档。议事结果由中心综合科通知有关部门和人员执行。
(三)主任办公会议议定的涉密事项,要严格保密,违者追究纪律责任。
第四章 决议的执行及反馈
第八条 决议的执行
(一)主任办公会议形成的决定和决议,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通过正常渠道反映。
(二)主任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按照行政领导分工,由承办部门在规定时限内认真贯彻落实。中心综合科负责督办、检查,协调解决落实中的问题。
(三)如确遇新情况、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议、决定执行时,应提交主任办公会议重新讨论;紧急情况可由主任征求有关领导意见后进行调整,并在下次主任办公会议上通报。
第九条 情况反馈
(一)主任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的承办部门或人员需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告中心综合科。
(二)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事项,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落实的,承办部门或人员要及时向主任或分管领导说明情况和理由,不得推诿拖延。
第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