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园林和市政公用设施管护中心行政公章、法人代表章使用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3-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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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中心行政公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可靠性,杜绝违法行为,维护市政公用设施管理中心利益,经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一、印章的使用范围

1.中心行政公章使用范围:由中心名义签发的文件、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各类通知、通报、报告、决定、计划、纪要、函件、报表等),代表中心对外工作联系的介绍信、证明材料等,与我中心的各类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及其它需要的签章等。

2.中心法人代表章使用范围:配合中心行政公章,完成各类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及其它需要的签章等。

3.各部门科室公章使用范围:由各部门科室负责人明确使用范围及要求,但除综合科公章外,一般不对外使用。

二、印章的使用要求

1.中心各部门科室提出的各类需加盖公章的材料,需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签字,经分管领导签字审批同意后,综合科用章。但涉及中心重大财务、人事、工资、项目等需加盖公章的材料,需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签字,经分管领导签字审核并报中心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综合科方可用章。

2.凡启用公章,经办人均需先出示领导签字,公章管理人员进行审核并确保无误后方可盖章。特殊情况急需使用公章的,由经办人按程序向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取得联系后可先行用章,但公章使用人应在事后及时补办签字手续。

3.对一些行文不规范(字迹潦草、有明显涂改痕迹、表达不清、落款单位不明)的文档,拒绝加盖印章。

4.单位印章或业务专用章一律不得在空白纸页上使用。严禁填盖空白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中心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用章。

5.中心公章禁止带离本单位使用。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经中心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由综合科指定人员带出。公章外带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公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公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6.综合科在使用公章时要认真负责,严格按照管理程序办事,认真核对申请用章内容,使用人需使用公章的文稿和拟稿材料不符的,不予用章。

三、印章的保管

1.本中心公章由综合科安排专人负责保管、使用,各部门科室公章由各科室、基层所自行保管。

2.公章保管人严禁擅自携带公章外出。

3.中心公章保管人长时间外出移交公章时,需由中心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因工作需要调离,需办理公章交接手续。

4.公章遗失应及时上报,对外登报作废。

四、本制度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正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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